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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未及时告知租户被索赔 优先权不容忽视

按照规定,房屋租赁人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售房者在卖房时往往会忽略这点,一不小心就摊上了官司……

卖房没及时通知租户 违约赔偿数万元

2005年,李女士租下了如东县海保公司的商铺做婚纱摄影的生意,年租金4万元,租期8年,租赁合同中还约定好在租赁期间,若海保公司欲转让房屋,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李女士。

2013年2月,李女士缴纳房租时得知该房屋已于2006年3月18日售于吴某,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4年1月26日,李女士将海保公司、吴某以及受委托与自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滨州物业公司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海保公司与吴某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赔偿人民币45万元。不过,由于诉讼中经评估,房屋现价和当时的售价相差386.65万元,因此李女士改为索赔386.65万元。

经法院判决,海保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房产权转移时未履行通知义务,已构成违约,参考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比例,海保公司应赔偿李女士17.2万元。

此外,滨州物业公司是受到海保公司委托,与此案并无关系,而吴某是善意取得房产,房屋买卖协议依旧有效。对此结果,李女士表示将再提起上诉。

买卖房产需谨慎 优先购买权不可忽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不过,在实际生活中,除了承租人,还有一些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

1、共有人

据规定,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说,出售共有房产的话,你必须经过共有人同意,或者出具共有人的同意书,否则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2、原产权单位

据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可继承也可在购房五年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

同样地,根据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也享有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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